肠易激综合征发病机制迄今尚未有效阐明,由于其症状缺乏特异性,长期以来,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是一种排除性的诊断。在Manning标准提出之前,如何正确诊断肠易激综合征,一直是临床医师面临的难题。1978年Manning开创了以症状为基础诊断肠易激综合征的先河,随后,又诞生了Kruis标准、Drossman标准、罗马标准、罗马Ⅱ标准以及更近的(2006年)罗马Ⅲ标准。当前国内对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较为混乱,且尚未建立适合国人的诊断标准。目前在诊断肠易激综合征时更有代表性的是Manning标准和罗马Ⅲ标准。
1、Manning标准从1975~1976年间,Manning等报道了对109例肠易激综合征门诊病人进行17~26个月追踪调查的结果,着重于肠易激综合征和器质性疾病的鉴别。发现有4个症状对鉴别肠易激综合征和器质性疾病更有意义,即:腹痛便后缓解、腹痛伴排便次数增多、腹痛伴稀便、腹胀。其他具参考意义的2个症状为黏液便和排便不尽感。如病人具备2个或2个以上症状,应考虑肠易激综合征。
manning标准诞生的重要意义在于,该标准诊断肠易激综合征是以病人症状为基础,获得病人详尽病史显得至关重要,同时省去许多不必要的检查。manning标准是第1个通过症状学确立诊断肠易激综合征的可行性报道。此后,man-nlng标准在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病例的初筛中得到广沙应用。
2、罗马标准使用罗马皿标准。目前国内外对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普遍肠易激综合征的罗马111诊断标准如下:
在更近的3个月内,每个月至少有3天出现反反复作的腹痛或不适症状,并具有下列中的2项或2项以下:①排便后症状改善;②伴随排便频率的改变;改变。③伴随粪便性状的改变。
诊断标准建立于患者至少在诊断前的6个月内出现症状,并在更近的3个月持续存在,在观察期间疼痛(不适)症状的频率至少一周2天。
下列症状可支持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:①异常的排便频率,每周3次排便或每天>3次排便;②异常的粪便性状,块状便或硬便,松散便或稀水便;③排便费力;④排便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;⑤排出私液;⑥腹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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